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7-06-1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述“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其购进的农产品均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 “成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重新核定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时,均应按程序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六、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详见附件),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八、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doc

  2.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3.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4.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5.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相关政策解读

附件1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序号

核定方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元)

备注

1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

 

 

2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3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合      计

 

 

附件2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序号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核定的单耗数量(吨)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吨)

期初平均买价(元/吨)

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吨)

当期买价(元/吨)

平均购买单价(元/吨)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吨)

扣除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L1

L2

L3

L4

L5

L6=(L2*L3+L4*L5)/(L2+L4)

L7

L8

L9=L7*L1*L6*L8/(1+L8)

合      计

注:1.采用投入产出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投入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和农产品原料填列本表。

3.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3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序号

产品名称

扣除率(%)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元)

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L1

L2

L3

L4=L2*L3*L1/(1+L1)

合      计

注:1.采用成本法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填列本表。

3.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4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序号

产品名称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吨)

损耗数量

农产品购进数量

损耗率(%)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吨)

期初平均买价(元/吨)

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吨)

当期买价(元/吨)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吨)

扣除率(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L1

L2

L3

L4=L2/L3

L5

L6

L7

L8

L9=(L5*L6+L7*L8)/(L5+L7)

L10

L11=L1/(1-L4)*L9*L10/(1+L10)

合      计

注: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5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序号

产品名称

耗用农产品名称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吨)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吨)

期初平均买价(元/吨)

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吨)

当期买价(元/吨)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吨)

扣除率(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L1

L2

L3

L4

L5

L6=(L2*L3+L4*L5)/(L2+L4)

L7

L8=L1*L6*L7/(1+L7)

合      计

注:1.购进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填列本表。

2.投入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的,应分别不同产品和农产品原料填列本表。

3.各项数据均保留两位小数。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07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制定出台本公告的目的,是对财税[2012]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明确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范围和数据间的勾稽关系。

  二、试点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哪些资料?

  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按本公告第六条有关规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有选择地填报《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和《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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