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 | 文件 |
加急
冀国税发〔2015〕21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和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字〔2015〕31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实施法人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财建函〔2015〕1号)的规定,现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提供的邮政服务以及收派服务增值税,实行总机构汇总核算,分支机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预缴税款,年终统一清算的纳税方式。
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预征率为1%。
三、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河北省邮政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14〕60号)废止。
附件: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3日
信息公开选项:依申请公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