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免税收入风险提示

2017-04-11

2013年度客户提前兑付的凭证式国债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持有期对应利率兑付,兑付利率与票面利率存在差异,该行存在兑付息和实收息的差异额7000000元,不应作为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应当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该单位将客户未到期兑付的国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与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的差额计入了国债利息收入申报免税收入。

该单位出具的国债利息核算说明称,该行持有的国债全部为被动持有,且自国债发行日开始持有,无二次被动持有(提前兑付)的国债。

该行凭证式国债利息收入中包括每日按照票面利率计提的应收利息,利息支出中客户提前兑付国债利息支出为财政部规定的持有期对应利率支出,其差异不应作为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该行存在客户提前兑付存在兑付息和实收息的差异,不应计入免税收入的情形,

该企业以客户提前兑付方式取得国债,其中实际支付给客户的利息与国债滋生利息的差额计入了“国债折溢价”科目,并在剩余持有期间摊销,计入了“国债投资收益”科目,按国债利息收入享受免税。根据条例82条及国税总局2011年3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该部分不属于免税收益。

营业部签订代理购买国债协议书,出资委托证券代理购买国债年息6.6%,期限三年,按季结息。企业不能出具购买国债的原始凭证。利息已结算至2003年9月0日,到期后营业部未偿还信用社国债本金及2003年9月以后的利息,后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后,于10年9月收到利息  万元。不应当享受国债利息免税政策,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2012年12月24日购入2012年第17期国债1亿元。该期国债起息日为2012年9月13日,经计算持有期间2012年12月24至结息日国债利息为2264722.22元。企业申报免税利息收入计算期间为起息日至结息日,利息收入为2319513.45 元。差额54791.2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13697.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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