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内容

2017-04-1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年度企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 P3

一、 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推行工作

(一)推行范围

(二)推行时间和步骤

(三)注意事项

二、汇算清缴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A表)

1、《中华人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主表一张和十一张附表

2、财务报表;有分支机构的为总分机构汇总表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7、资产损失申报材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纳税人(B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表)

2、企业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和不征税收入规范化管理要求 P9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一)备案权限和程序

1、备案机关

2、受理与审核

(二)备案时间

(三)备案资料

1.共性资料

2.个性资料

3.各级国税机关的备案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制要求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项目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

(四)其他问题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账管理

二、不征税收入管理


第三部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管理工作流程 P14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报送的资料

1、清单申报

2、专项申报

3、汇总纳税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

三、税源管理分局后续管理

四、评估核查资料管理


第四部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要求及流程 P20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流程

二、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三、纳税人应当核定征收的情况

四、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共9类

五、需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核定征收的纳税人——3种

六、定率征收方式纳税人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的划分

七、如何选择核定方式——2类

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4种

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十、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十一、核定征收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五部分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会计记帐及税务处理的方法和要求 P29

一、概念

二、政府补助与财政性资金的关系

三、政府补助的分类

四、政府补助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六、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七、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年度纳税申报

(一)当取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时

(二)当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时

八、主要税收法律政策依据


第六部分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补充说明 P39

一、注销时不需进行清算的企业------有4类企业

二、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补充说明

(一)如何填报“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这两项内容

(二)如何填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这项内容

(三)如何填报“资产处置损益”这项内容

三、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补充说明

(一)如何填报“账面价值”这项内容

(二)如何填报“计税基础”这项内容

(三)如何填报“清偿金额”和“负债清偿损益”这项内容

四、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填报补充说明

五、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补充说明

六、在企业清算期间税源管理分局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七部分 2013年度几个重要新政策(11个文件) P46





第一部分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体要求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推行工作

   为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规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方便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将“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落到实处,省国税局决定2013年度全省国税机关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一)推行范围

2013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全部居民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一般企业、金融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一律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进行汇算清缴年度申报。经统计,我局截止2013年底共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3024户,其中:查账征收企业2254户,定期定率征收企业740户,二级分支机构30户。

(二)推行时间和步骤

我局的汇缴系统推行培训时间按照市局培训计划,安排在2月24日至28日,先西区后东区的顺序进行,预计安排9场次,参加人员为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和基层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自2014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培训基础上,统一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含修改申报、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

纳税人可以通过河北金税服务网、河北省国税局网站、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网站下载汇缴系统安装

(三)注意事项

1、在2012年度已经使用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汇算清缴软件的企业,也需要重新下载、安装、注册、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系统,才可正常进行汇缴申报,原市局汇缴监控软件停止使用。

2、纳税人使用汇缴系统生成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可自愿选择采用网上申报、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等方式。采用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的可到我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3、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应通过汇缴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否则将无法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完成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4、应参加汇算清缴的二级分支机构(30),应在CTAIS系统升级完成以后,按照记市局通知的时间完成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5、因CTAIS系统未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充申报接口程序,需补充申报的纳税人应在使用汇缴系统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到我局办税服务厅进行介质申报或纸质申报。

6、汇缴系统供纳税人免费下载、免费使用,为纳税人提供免费资料和免费培训。汇缴系统推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单位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科反馈。

7、各单位要及时通知享受事先备案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提前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政策法规科及时录入汇缴系统中,纳税人即可填录相关数据完成年度申报。

8、各单位要告知企业按规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因汇缴管理系统中暂未设计此表,查账征收企业仍按原规定在“河北国税涉税采集”系统中申报,避免出现遗漏。

二、汇算清缴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A表) 

1、《中华人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主表一张和十一张附表:

(1)《收入明细表》或《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

(2)《成本费用明细表》或《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

(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5)《税收优惠明细表》;

(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7)《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10)《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11)《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

2、财务报表:有分支机构的为总分机构汇总表

(1)企业会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2)会计报表附注;

(3)财务情况说明书。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事先备案的提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事后备案且在汇算报表报出前已经备案的,提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事后备案的且随汇算报表一起备案的提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及有关备案附件。(详细资料见----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和不征税收入规范化管理要求)

4、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1)2013年度1-4季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汇总纳税分之机构分配表》复印件;

(2)总机构本身和各分支机构2013年度损益表及预缴所得税缴款书复印件;

(3)《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4号)。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冀国税发〔2011〕39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通知》第二条(一)项规定按账核实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要一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⑴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此条已作废

⑵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异项目;

⑶企业上年度亏损,本年度又发生亏损的,其本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小型微利企业除外);

当年亏损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小型微利企业除外)。

注意:亏损企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往来报告表》:(对关联报的要求——所有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及据实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完成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皮;

   (2)《关联关系表(表一)》;——有8中关系类型分别用A、B、C、D、E、F、G、H表示

(3)《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此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4)《购销表(表三)》;——有非关联数额

   (5)《劳务表(表四)》;——有非关联数额

   (6)《无形资产表(表五)》;——有非关联数额

(7)《固定资产表(表六)》;——有非关联数额

   (8)《融通资金表(表七)》;

(9)《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10)《对外投资付款情况表(表九)》;

7、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提供。(详细材料见----第三部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管理工作流程)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纳税人(B表)  

依据国税发[2008]30号文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文规定报送申报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企业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和不征税收入规范化管理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和不征税收入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依据省市局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一)备案权限和程序

1、备案机关: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在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在市国家税务局、扩权县(市)国家税务局备案;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2、受理与审核办税服务厅收到企业备案资料1个工作日转交税源管理分局,税源管理分局在收到办税服务厅转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政策法规科(对小型微利企业可简化程序,由税源管理分局签署审核意见后返还给企业),政策法规科在收到税源管理分局上报的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录入系统并将资料返还给税源管理分局,由税源管理分局负责返还给企业和归档。

(二)备案时间

1.属于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企业现在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最晚要在4月5日前上报到各税源管理分局。需逐级上报至省局备案审核的(2012年度我局有6户企业),各税源管理分局应在3月28日前报送政策法规科,区局审核后在4月5日前报送市局。需上报至市局备案审核的(2012年度我局有6户企业),各税源管理分局应在4月15日前报送政策法规科,区局在5月5日前报送市局。不需上报省局、市局备案审核的,各税源管理分局应在4月20日前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上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在5月25日前审核完毕,进行录机,并将资料返还给税源管理分局,由税源管理分局负责返还给企业和归档。

2.属于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备案资料,最晚要在4月5日前上报到各税源管理分局。各税源管理分局应在4月20日前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上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在5月25日前审核完毕,进行录机,并将资料返还给税源管理分局,由税源管理分局负责返还给企业和归档。

(三)备案资料

1.共性资料

(1)备案资料目录清单。下一级国税机关上报备案资料时,应按备案资料的审核顺序列出备案资料目录清单。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一律使用单张A4纸,并按填表要求填报。企业声明项要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及企业公章,备案机关签署审核意见时应包括:审核意见、审核人员签字、备案日期、单位公章,上述项目不得缺漏

(3)审核报告。下一级国税机关应对企业申请备案情况实地核实,上报备案资料时应出具备案事项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优惠备案条件情况、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据、优惠年度、优惠金额、备案资料、备案意见等,审核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

(4)企业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中应说明如下情况: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享受优惠年度经营情况,申请优惠事项的文件依据(文件名称、文号、具体条款)、申请优惠年度、申请优惠金额或税额、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具体说明、会计核算情况说明、资料真实有效的声明及税务机关要求说明的其它事项,并加盖公章。

(5)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公章

2.个性资料

为便于基层税务管理人员执行和操作,市局根据总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整理了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须提供的各种资料, 税源管理分局在审核备案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应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对企业报送的资料不能说明实际情况的,备案机关审核时应要求企业报送其他辅证资料,不能提供辅证资料的不予备案

3.各级国税机关的备案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制要求:

(1)备案资料所用纸张为A4纸,装订成册,封面应注明“某公司某年度某税收优惠项目备案资料”

(2)备案资料应按以下审核顺序进行排序装订:封皮、备案资料目录清单、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审核报告、企业备案申请、企业备案附列资料

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项目应提供的审核资料:

企业必须按照规范的资料要求提交备案审核资料,税源管理分局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化审核,确保企业上报的资料数据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资料不全的不得提交政策法规科,否则将列入日常考核扣分内容。

事先备案:

(1)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目录清单

(2)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案资料目录清单

(3)农、林、牧、渔业项目备案资料目录清单

(4)技术转让项目所备案资料目录清单

(5)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案资料目录清单

(6)环境保护、节能节项目所得案资料目录清单

(7)节能服务企业合能源理项目备案资料目录清单

(8)专用设备投资抵免资料目录清单

(9)加速折旧或摊销备案资料目录清单

(10)经认定的制文化备案资料目录清单

(11)软件、集成电企业备案资料目录清单

(12)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目录清单(4月30日前完成备案工作)

事后备案:

(13)国债利息收入备资料目录清单

(14)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备案资料目录清单

(15)非营利组织收入备案资料目录清单

(16)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备案资料目录清单

(17)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资料目录清单

(三)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事项,原则上在重组主导方所在地县(市、区)局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上级国税机关确认的,重组各方所在地在一个市内跨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市国税局进行确认;重组各方所在地在一个省内跨市的,由省国税局进行确认。

(四)其他问题

1.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备案事项

2.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同一类项目可填报一张备案表,备案资料按项目组织;不同优惠项目应分别填报备案表。

3、有事先备案事项的企业抓紧时间整理报送备案审核资料,因今年汇算清缴软件的运行,事先备案项目需经我局审核后,在软件的税务端录入备案信息后,企业才能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否则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

(五)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台账管理

区局和税源管理分局应建立本级《企业所得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管理台账》,用于登记企业申请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事项,税源管理分局应于6月5日前上报区局。

二、不征税收入管理

根据市局有关要求,2013年度企业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参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进行管理及报备,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备案资料,最晚要在4月5日前上报到各税源管理分局。各税源管理分局应在4月20日前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上报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在5月25日前审核完毕,并将备案资料及时返还给分局归档。

(一)企业取得并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和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应当在实际取得该收入及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和管理所属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取得财政性资金时的资金拨付文件或相关文件依据。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的专门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实际取得资金的有效凭证。

4.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说明,包括当年支出用途说明、支出已形成资产的当年折旧或摊销说明和纳税调整情况说明。

(注:不征税收入备案资料目清单)

(二)取得不征税收入的文件依据、资金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和收款凭证,只需在实际取得不征税收入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后年度支出、使用或摊销及纳税调整情况按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说明

(三)区国家税务局应定期与本级政府财政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取得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情况,进行信息比对,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四)区国家税务局、基层税源管理分局应建立本级《企业得税不征税收入管台账》,用于登记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并按照不征税收入纳税申报和管理的收入,税源管理分局应于6月5日前上报区局。


第三部分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管理工作流程

本工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2014年第3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局公2011年第2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2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石家庄市国家务局公2012年第1号、《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国税发2013〕13号) 及相关规定制定。

   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报送的资料。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最晚要在5月30日前上报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将已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后的资产损失,按规定和要求申报,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企业提供的证明或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1、清单申报。企业发生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的商业零售企业的存货损失,以清单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河北省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1),说明资产损失的类别、原因及金额等情况。

2、专项申报。企业发生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损失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的商业零售企业的存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河北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明细表》河北省国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3);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附件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证据材料(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

3、汇总纳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含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总机构及其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机关申报外,各二级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负责申报。总机构在申报扣除时,应将各分支机构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分别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河北省国家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5)、《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适用跨地区总机构汇总)》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附件6),并附各分支机构盖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受理。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应认真核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证据和材料是否齐全、所填写的报表内容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证据和材料不齐全、报表填写不完整或逻辑关系不正确的,应当一次告知,要求其补充更正,补充更正符合规定后予以受理。

1、受理人员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附件1)或《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河北省国家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2)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报送资料清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附件4签字受理后,同时加盖“受理申报专用章”

2、办税服务厅应在受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传递表》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附件1),登记《受理资料传递簿》并将受理的证据和材料传递至企业所属税源管理分局,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料传递表》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附件1传递至政策法规科,同时做好交接记录。

  三、税源管理分局后续管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分为资产损失日常核实管理资产损失评估核查管理

1、税源管理分局应在收到办税服务厅传递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证据和资料后,及时登记《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帐》石国税发〔2013〕13号-附件)。

2、税源管理分局应在收到所属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证据和材料后及时组成审核小组,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纳税人自行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的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证据和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和符合性审核,填写《资产损失日常核实情况工作表》冀国税发[2013]2号-件1),并在7月10日前报送至政策法规科如有过期后无法核实且金额较大(超过五万元或者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需要及时实地核实的损失,纳税人应在资产损失发生后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在15日内组织实地核实。

日常核实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损失申报方式是否准确,专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清单或专项申报资料与年度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损失申报扣除是否具有合理性、相关性等。日常核实方法包括通过损失与所得对比分析、损失金额纵向分析、损失资产公允价值分析,判断是否存有疑点,如有疑点应转入评估核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税源管理分局应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帐》石国税发〔2013〕13号-附件)和《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包括:纳税人名称、损失类型、损失金额、扣除年度、所属行业、联系电话等信息)在7月10日前上报政策法规科

3、税源管理分局组成评估核查小组对纳税人专项申报以及日常核实中清单申报的疑点问题进行评估核查(企业年度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额2000(含)万元以上的,由省局组织评估核查;企业年度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额500(含)—2000万元的,由市局组织评估核查)企业年度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额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局组织评估核查,并由评估核查小组填写《企业资产损失评估核查工作表》税发[2013]2号-附件2),详细写明核查情况,经评估核查小组和税源管理分局签署意见,传递至区局政策法规科处理。税源管理分局还应将被评估企业资产损失存在的问题改正或处理情况,于12月1日前上报政策法规科

资产损失评估核查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发生损失的资产转让是否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资产损失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申报扣除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数据之间逻辑关系是否相符;资产损失证据是否合法;资产损失是否在申报扣除前已进行了会计处理;资产损失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计算;资产损失实际发生年度与申报扣除年度是否一致;纳税人之间资产转让是否遵循了独立交易原则;其他需要评估核查的内容。

四、评估核查资料管理。税源管理分局对企业资产损失扣除事项的评估核查处理事项全部完成后,应及时对企业资产损失申报资料、评估核查资料、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户归档,档案的保管要求与纳税申报资料保管年限一致

评估核查工作结束后,税源管理分局应按照冀国税发[2013]2号第二十一条要求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评估核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汇总填报《企业资产损失评估核查情况统计表》冀国税[2013]2号-附件3)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帐》石国税发〔201313号-附件),并于12月1日前上报政策法规科

总结分析主要内容包括当年资产损失总体情况、评估核查情况、发现问题、处理方法、调整所得及补缴税款、工作建议等。


第四部分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要求及流程

本工作要求及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2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流程

(一)主管税务分局通知纳税人到国税机关领取《企业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查帐定率》《企业所得税核征收鉴定表--核定改查账》

(二)纳税人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分局。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主管税务分局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三)主管税务分局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政策法规科复核、认定。

1.税收管理人员调查。主管税务分局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及时组织税收管理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税收管理人员入户调查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所有项目,并做好调查记录,提出审核意见。

2. 主管税务分局鉴定。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根据税收管理人员的调查记录和审核意见,提出鉴定意见,报政策法规科复核、认定。如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认为需要重新进行调查,可延长鉴定工作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政策法规科在收到主管税务分局提交的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政策法规科加盖区局公章,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录机。

(五)政策法规科应在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本季度新鉴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分类逐户进行公示。公示地点在办税服务厅。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纳税人名称、主营范围、行业、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年度等。公示时间不短于7个工作日。

   二、核定征收适用范围——适用于河北省各级国税机关负责管理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22号)

三、纳税人应当核定征收的情况冀国税发〔2013〕122号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国税机关应进行重点核查:

1.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

2.三年以上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

3.毛利率相对同行业纳税人同期明显偏低的;

4.利润率相对同行业纳税人同期明显偏低的;

5.所得税贡献率相对于同行业纳税人同期明显偏低的。

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

四、不适用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共9类

(一)纳税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7类

1、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二)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冀国税发〔2013〕122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县(市、区)国税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三) 新设立纳税人冀国税发〔2013〕122号第八条规定:县(市、区)国税机关对新设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不得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在日常核查中发现新设立纳税人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鉴定为核定征收,但第五条所列纳税人除外。

五、需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核定征收的纳税人——3种

冀国税发〔2013〕122号第十八条规定:县(市、区)国税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应经局务会集体审议决定:

1、上年度应税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

2、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

3、由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企业。

注:(冀国税发〔2013〕12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市级国税机关对县(市、区)国税机关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审议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六、定率征收方式纳税人主营项目所属行业的划分

冀国税发〔2013〕122号第十一条规定:按定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应税所得率依据主营项目所属行业划分,主营项目按以下方法确定:

1、按纳税人应税收入额计算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以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2、按纳税人实际成本费用支出额计算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以所有经营项目中成本费用支出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为主营项目;

3、主管国税机关依据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收入额或实际成本(费用)支出额,对纳税人本年度主营项目进行确认。

七、如何选择核定方式——国税发[2008]30号——2类

A、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B、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国税发[2008]30号——4种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定率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国税发[2008]30号文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2、应税收入的计算——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十、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1、企业鉴定为核定征收的报送以下资料:

(1)由纳税人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纳税人对征收方式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同意或不同意”,由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本表一式三份(企业一份,政策法规科一份、税源管理分局装入企业档案一份);

(2)企业年度损益表一份

2、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如何填写的问题:

(1)如果以应税收入额为准按率征收所得税的,填“同意以应税收入额按 %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2)如果以成本(费用)支出额为准按率征收所得税的,填“同意以成本(费用)支出额按 %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主管税务分局审核后,“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中经办人分局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一、核定征收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应税所得率标准标准按发〔2008〕30号文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八条的规定,由各分局统一掌握(可参照《国民济行业分类注释2011年)》),具体如下: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2、年度有收入的企业若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式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其所得税贡献率不得低于全市分行业所得税贡献率,全市具体分行业所得税贡献率如下: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营业收入(综合数据)×100%

3、不得通过核定征收变相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率和贡献率。

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企业应填报的各项内容,要依据企业上一年度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中:

(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行业类别”,要根据其主营项目填报,税收管理员要按照主营项目确定应税所得率。“行业类别”要和CTAIS系统中的“行业”一致系统中行业不对的要按程序修改行业;确保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与系统中“行业”相匹配,杜绝应税所得率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否则属于执法过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上年成本费用额”既包括营业成本又包括期间费用。

5、冀国税发〔2013〕122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资产、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1)核定征收年度应摊未摊、应提未提的费用以及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得在查账征收年度补扣;

(2)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应按照税法确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计算剩余年度税前可扣除的折旧(摊销)额。纳税人应具有对上述资产进行准确核算历史成本的合法有效凭证资料,能够准确确定计税基础。

6、冀国税发〔2013〕122号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亏损情况:

(1)核定征收期间,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后又恢复查账征收的,原查账征收时发生的亏损在税法规定年限内,用恢复查账征收后的所得按规定进行弥补,核定征收年度应包括在连续计算可弥补亏损的年度内。

7、各税务分局要在2014年3月20日前完成核定征收鉴定工作,资料要齐全,核定表内容要填写完整,该工作将作为一季度所得税重点考核内容。特别强调:2013年我局共有740户(附有名单)企业按照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了企业所得税,今年如上述企业将核定征收方式由定率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必须做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核定入鉴定表--核定改查账》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五部分 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会计记帐及税务处理的方法和要

2013年11月份,省局组织开展对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专项清查工作,通过摸底和纳税人自查,以及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虽然大部分企业能够按要求对财政性资金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但也有部分企业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中未按规定落实,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将在此次专项清查中发现的未计入收入总额、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支出未按规定进行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按规定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调减了亏损额。为了加强今后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提高企业财务及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特别整理归纳出关于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会计记帐及税务处理的方法和要求,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概念

1、财税[2008]151号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会计准则所称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①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如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②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③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例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和福利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3、财税[2008]151号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4、财税[2011]70号所称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政府补助与财政性资金的关系

会计中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与税法中“财政性资金”相对应,税法中“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范围基本上相当于会计中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和税收返还”。

三、政府补助的分类

企业不论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都应根据其政策效应,在会计处理上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或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非流动资产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是指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相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只是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特殊的还有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既包括设备等长期资产的购置,也包括人工费、购买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化支出的补偿。企业取得这类政府补助时,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若无法区分,则可以将整项政府补助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四、政府补助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1、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资产(银行存款)和递延收益,用于购建长期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当期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时一般应当分为以下几步:

①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②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企业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资产(银行存款),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

企业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

企业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出入”科目。

3、企业按照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不含出口退税)、消费税、营业税时,确认资产(银行存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应当在实际收到以上税款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政府补助,最终计入损益,增加利润;税法也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者处理原则是一致的。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税法要求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在取得时计入了递延收益,在取得的当年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各年做纳税调减处理。

2、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对于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在计入企业税收收入总额时,是否一定计入企业当年会计收入总额,还要看有无专项规定,如果有,应按专项规定处理。

4、对于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一般应计入企业取得当年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有专项规定,应按专项规定处理。

5、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不征税收入,该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检查中发现,企业在取得财政性资金后记帐方式各异,部分企业未按有关会计准则及制度记帐,也未按税法要求申报收入。有的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记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往来帐中,支出时冲减对应的往来帐科目,未计入损益科目,也未在收到财政性资金当年所得税年度申报中计入收入总额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所得税纳税虽无直接影响,但违反了税法的有关申报收入的规定和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有的企业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直接冲减成本费用,表面上看是通过减少成本费用,增加了利润总额,间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存在成本费用核算不真实,甚至有可能造成纳税义务时间后延的问题;有的企业将从政府有关部门无偿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误作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按资本性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待资本溢价时通过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转增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有的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虽然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但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按规定单独进行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的条件;甚至还有个别企业将其作为免税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及纳税申报

七、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年度纳税申报

(一)当取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时

1、2012年10月12日永安公司收到当地政府无偿划入的高速成长企业奖励资金50万元,已存入银行,当年未使用。则永安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及年度纳税申报:

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营业外收入               50万

2012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50万元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一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中即可,其以后年度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后年度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2012年10月12日永安公司收到当地政府无偿划入的高速成长企业奖励资金50万元,已存入银行,当年未使用。该公司依据企业准则的有关要求,将此资金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并确认为递延收益。2013年6月10日,永安公司将奖励资金50万元用作研发部门的办公费用支出。则永安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及年度纳税申报:

①2012年10月12日,永安公司实际收到财政性资金

借:银行存款                  50万

   贷:递延收益                 50万

②2013年6月10日,永安公司将奖励资金50万元用作研发部门的办公费用支出

借:管理费用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借:递延收益                  50万

   贷:营业外收入              50万

2012年度纳税申报时,该公司应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50万元确认为当年度的收入总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项第2列和第3列中。

其2013年度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支出的财政性资金50万元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一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中,同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项第1列和第4列中。

(二)当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时

1、2012年6月16日,永安公司收到当地政府无偿划拨的新兴产业创新资金120万元,资金已通过银行到帐,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8月10日,该公司用此资金120万购买一套新型生产设备并已投入使用。则永安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及年度纳税申报:

①2012年6月16日,永安公司实际收到财政性资金

借:银行存款                  120万

   贷:递延收益                  120万

②2012年8月10日,永安公司用财政性资金120万元购买一套新型生产设备并已投入使用

借:固定资产                  120万

   贷:银行存款                  120万

③2012年度,假定上述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为10年,不考虑残值,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则当年计提折旧、分配递延收益时

借:管理费用                    4万

   贷:累计折旧                   4万

借:递延收益                    4万

   贷:营业外收入                 4万

④2013年度,按上年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分配递延收益时

借:管理费用                    12万

   贷:累计折旧                   12万

借:递延收益                    12万

   贷:营业外收入                 12万

2012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先将已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的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在当年计提折旧的费用4万元,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一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中,再将当年收到的计入递延收益科目贷方的财政性资金期末余额116万元确认为当年度的收入总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6万元,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项第2列和第3列中;因此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可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4行“不征税收入”项第4列。其2012年度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其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4万元做纳税调增,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中。

其2013年度纳税申报时,先将已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的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在当年计提折旧的费用12万元,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一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中。因企业已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在2012年度计入了递延收益中,并在取得的当年调整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计入了当年的收入总额,所以其在2013年度应将已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的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在当年计提折旧的费用12万元做纳税调减处理,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项第1列和第4列中。其2013年度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其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12万元做纳税调增,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中。

2、永安公司属于福利企业,于2013年12月18日收到税务部门按照即征即退办法返还企业的增值税10万元,已存入银行,当年未使用。则永安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及年度纳税申报: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0万

2013年度纳税申报时,将收到的税务部门按照即征即退办法返还企业的增值税10万元,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一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中,因此返还税款属于不征税收入,当年度可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填报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4行“不征税收入”项第4列。其以后年度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后年度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可以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八、主要税收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6、7、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7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7、《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5条(财税[2012]27号);

8、《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第2条(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北省国家税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第六部分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补充说明

自2009年7月17日,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来,我局企业办理注销、重组等业务过程中,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时,未按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存在诸多问题,为使纳税人及税源管理部门方便快捷掌握该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报要领,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及会计法规,特制定本填报补充说明。

一、注销时不需进行清算的企业------有4类企业

1、非法人企业;2、迁移注销企业;3、非独立核算二级分支机构;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中规定的重组业务企业 (但企业由法人转变为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国大陆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除外

二、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补充说明

本表共涉及填报资产类会计科目31个,每个会计科目又按“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和“资产处置损益”四项内容分别填报,第32行次为各项内容的总计数。其中:标有“*”行次(会计科目)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即由一般中小公司填报;标有“#”行次(会计科目)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即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填报;其他行次(会计科目)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本表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三项内容可按企业清算期间会计帐簿及其资产负债表相对应会计科目的期末数据填报,如此三项内容按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或者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各项内容要按相关规定或据实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一)如何填报“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这两项内容

简单的说,账面价值就是会计账上记载的金额,计税基础就是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相应的资产的价值。

例如:一项无形资产原值1000元,于2001年1月1日购入,会计上按4年摊销,每年摊销250元,那么于第二年年初(2002年1月1日)的帐面价值就是750元。

假设这项无形资产在税法上应按5年摊销,那么在2002年1月1日的计税基础就是1000-200=800元。

通常情况下,资产取得时其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因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能造成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1、对固定资产来讲:

账面价值=固定资产的原价-计提的减值准备-计提的累计折旧

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固定资产的原价-以前或现在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2、对无形资产来讲:

账面价值=无形资产的原价-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摊销

计税基础=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无形资产的原价-以前或现在已税前列支的金额

  3、其他资产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

计税基础=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减值准备

(二)如何填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这项内容

  可变现价值即估计卖出价格,交易价格即实际卖出价格。具体可按以

下几种情况填报:

  1、资产如无变卖,则可按照企业清算期间会计帐簿及其资产负债表相对应会计科目的期末数据填报;

  2、资产如发生实际交易,则按实际交易价格填报;

  3、如发生企业重组等情况,相应会计科目的数据需要由有资质的机构来进行评估定价,并按评估的数据填报。

(三)如何填报“资产处置损益”这项内容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规定填报,即: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三、附表二:《负债清损益明细表》填报补充说明

本表共涉及填报负债类会计科目22个,每个会计科目又按“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清偿金额”和“负债清偿损益”四项内容分别填报,第23行次为各项内容的总计数。其中:标有“*”行次(会计科目)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即由一般中小公司填报;标有“#”行次(会计科目)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即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填报;其他行次(会计科目)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本表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和“清偿金额”三项内容可按企业清算期间会计帐簿及其资产负债表相对应会计科目的期末数据填报,如此三项内容按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或者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各项内容要按相关规定或据实填报。具体说明如下:

(一)如何填报“账面价值”这项内容

   “账面价值”这项内容可按企业清算期间会计帐簿及其资产负债表相对应会计科目的期末数据填报,

(二)如何填报“计税基础”这项内容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税所得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即未来不可以扣税的负债价值。一般而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交款等负债的确认和偿还,不会对当期损益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其计税基础即为账面价值。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涉及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企业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会计上对于预计负债,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费用多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该类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形成会计上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

(三)如何填报“清偿金额”和“负债清偿损益”这项内容

以上两项内容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规定填报,即:“清偿金额”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实际清偿金额;“负债清偿损益”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实际清偿金额的余额。

附表三:《剩余财产分配明细表》填报补充说明

本表只对个别行次内容进行填报说明。

1、本表第1行次数据来源于附表一(3)第32行次“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总计数。

2、本表第5行次,“法定补偿金”是指因公司解散造成与所签的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依据有关劳动法律的规定给予职工一次性的赔偿金额。

3、本表第11、12行次,“累计盈余公积”、“累计未分配利润”按企业清算期间会计帐簿及其资产负债表相对应会计科目的期末数据填报。

4、本表“分配的财产金额”项各行次按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填报数据之和为本表第10行“剩余财产”所填报的数据。

5、本表“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项各行次按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填报数据之和为本表第11行“累计盈余公积”加第12行“累计未分配利润”之和的数据。正数代表当期盈利金额,负数代表当期亏损金额。
  注意:本表填报的损益数据主要反映股东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

剩余财产-股息所得=余额>投资额(即:实收资本),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剩余财产-股息所得=余额<投资额(即:实收资本),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损失。

五、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补充说明

本表只对部分行次内容进行填报说明。

1、本表第1行次数据自动生成于附表一(4)第32行次“资产处置损益”的总计数。

2、本表第2行次数据自动生成于附表二(4)第23行次“负债清偿损益”的总计数。

3、本表第3行次数据自动生成于附表三第2行次“清算费用”数据。

4、本表第4行次数据自动生成于附表三第6行次“清算税金及附加”数据。

5、本表第7行次“免税收入”,是指企业清算期间产生的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证券投资基金类的收入。

6、本表第8行次“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清算期间产生的财政拨款(即: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政府性基金、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7、本表第9行次“其他免税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期间产生的免税所得、减税所得、公共基础投资所得、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等。

8、本表第14行次“减(免)企业所得税额”,是指企业清算期间涉及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产生的收入。

9、本表第15行次“境外应补所得税额”,是指企业清算期间如发生境外所得,应将其境外所得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低于25%的部分,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补缴。

六、在企业清算期间税源管理分局需要注意的问题

企业清算期间,其资产处置中有两点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对设备的处置。清算企业如将固定资产中如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变卖,应按税法有关规定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或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法律依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二是对存货的处置。清算企业如将存货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


第七部分 2013年度几个重要新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43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4、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 国家发改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6、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7、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0号

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

9、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2号

1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22号

1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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