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7-04-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1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