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问即答
(2026 年 7 月)
一
、长期资产的范围
【问题 1】 我公司了解到国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
行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请问该政策中所指的长期资
产如何确定?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按照《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发布,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
相关规定,《暂行办法》中所称的长期资产,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明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
器具等。无形资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
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
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
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
配套设施等。
【问题 2】我公司最近新建了一幢办公楼,安装了中央
1空调,并在会议室配置了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请问上述
中央空调和大型会议一体机都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
资产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长期资产中的不动
产, 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 给排水、 采暖、 卫生、
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
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若中央空调构成办公楼的实
体,则应与办公楼一起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
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若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不构成
办公楼的实体,则应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
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
二、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
【问题 3】请问《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的取得方
式有哪些?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
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
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
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
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问题 4】我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取得
2的进项税额, 请问按照 《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
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
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 5】我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取得
的进项税额, 请问按照 《暂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
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
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长期资产的原值
【问题 6】《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长期资产对应的
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
明、 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 请问其中 “长期资产原值”
应如何理解?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
3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
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升
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问题 7】 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台设备, 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 1000 万元,进项税额
130 万元。若该设备专用于生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税产
品时,请问如何计算其原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
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应税产品,那么该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此部
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计入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该设备
的原值为 1000 万元。
【问题 8】 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台设备, 取得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 450 万元,进项税额
58.5 万元。 若该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 请问如
何计算其原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
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那
4么该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应当计入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该设备的原值为 508.5
万元(=450 万元+58.5 万元)。
【问题 9】 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台设备, 专用于
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不含
税金额为 100 万元,进项税额 13 万元,入账价值为 113 万
元。假如我公司在 2027 年 5 月将该设备的用途改变,专用
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 请问是
否需要调整其原值?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
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长期资产形成后发
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原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那
么 2026 年 5 月该设备的原值为 113 万元。如果在 2027 年 5
月,该设备用途改变,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一直
未发生资本化改造,虽然对应进项税额允许按规定计算抵
扣,但按照上述规定,无需调整长期资产的原值,即该设备
的原值仍为 113 万元。
【问题 10】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台设备,入账
价值为 480 万元。因长期高负荷运行,设备出现温度控制失
灵等问题。假如我公司在 2026 年 12 月对该设备进行修理,
5修理支出合计 80 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上述修理支出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我公司将该项修理支出计入了当期损
益。请问是否需要调整该设备的原值?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
产形成后发生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调整其
原值。资本化改造,是指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条件的修理、
升级、改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等情形。
若你公司发生的上述修理支出不符合会计制度资本化
条件,则该设备的原值不需要调整,仍为 480 万元。
四、长期资产的净值
【问题 11】 我公司取得了 《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以外
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请问应如何
确定长期资产净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
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 发生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若你公司取得 《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
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长期资产净值应当按照会
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确定。
【问题 12】2026 年 5 月,我公司一项属于《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 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
6目,该项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在取得时已勾选抵扣,请问在
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 可以按照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算该项设备的净值吗?
答: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
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
定的调整年限, 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
长期资产净值= 长期资产原值 × 1−
调整年限 × 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
始之月起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长期资产,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在
计算因用途改变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当按照《暂行办
法》第十三条等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的净值,不得按照会
计制度的规定计算该项长期资产净值。
【问题 13】我公司在 2026 年 4 月取得一台设备既用于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该设备于当
月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600 万元,自 2026 年 5 月起计提折
旧。 假如此后该设备用途未发生改变, 请问该设备截至 2026
年底的净值如何计算?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是多少?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
7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
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
长期资产净值= 长期资产原值 × 1−
调整年限 × 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
始之月起计算。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第
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
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
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一是若你公司在 2026 年 4 月取得的设
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那么应
当按照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等规定计算长期资产的净值。二
是由于该设备调整年限应当从其取得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
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2026 年 5 月)开始计算,因此截至
2026 年 12 月底已取得该项长期资产月份数为 8。
【问题 14】我公司在 2025 年 3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 原值 400
万元,自 2025 年 4 月起计提折旧。2026 年 5 月发生资本化
改造,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为 700 万元。资本化改造完成
的当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专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8请问该设备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如何计算其净值?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
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发生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以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者摊销后的余额作为长期资产净值。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其
净值是指按照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采用平均法计算的
资产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
长期资产净值= 长期资产原值 × 1 −
调整年限 × 12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自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限起
始之月起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
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 按照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等规定,
该设备完成资本化改造后应当区分以下两类对象分别处理:
一是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视作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
产,以资本化改造支出的入账价值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
条相关公式计算净值。二是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的部分,按
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净值。
五、长期资产的调整年限及起算时点
【问题 15】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
混合用途,取得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1000 万元,设
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该设备于 2026 年 2 月首
9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取
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
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
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由于该设备取得且原值超 500 万
元后首次计提折旧的当月为 2026 年 2 月,因此调整年限从
2026 年 2 月开始计算。
【问题 16】我公司在 2025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取得
的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2000 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使
用并计入固定资产。 2026 年 2 月, 公司对该设备进行了资本
化改造,当月设备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用于混合用途,改
造后重新确定该项长期资产原值为 2280 万元, 并于 2026 年
3 月首次计提折旧,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始计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
取得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从 2026 年
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
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
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取得的
10设备完成资本化改造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的
当月为 2026 年 3 月, 那么调整年限从 2026 年 3 月开始计算。
【问题 17】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混
合用途,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
价值 1000 万元。该设备于 2026 年 2 月首次计提折旧,若该
设备此后未发生资本化改造及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
的情形,请问该设备调整年限何时期满?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调整年限按照以下
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 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 10 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 5 年。
纳税人取得 《暂行办法》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
其调整年限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上述规定,该设备调整年限
应当从 2026 年 2 月开始计算,且调整年限为 5 年。如果该
设备一直未发生资本化改造及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折旧
的情形,则截至 2031 年 1 月,调整年限 5 年期满。
11【问题 18】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
混合用途,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1000
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已勾选抵扣,调整年限为 5 年。2026
年 2 月我公司对该设备首次计提折旧。假如 2027 年 2 月进
行了资本化改造, 当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027 年 4 月改造完
成并投入使用,新增入账价值 2000 万元,2027 年 5 月恢复
计提折旧。请问对于该设备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是否需要
重新计算调整年限?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长期资
产在调整年限内发生资本化改造,并按照会计制度停止计提
折旧或者摊销的,其调整年限相应停止计算,待恢复计提折
旧或者摊销时,继续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在 2026 年 2 月首
次计提折旧, 2027 年 2 月因资本化改造停止计提折旧, 2027
年 5 月资本化改造完成后恢复计提折旧,那么该设备仍在调
整年限内。因此,你公司不需要重新计算该设备资本化改造
支出部分的调整年限,只需要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规定进行
调整。
【问题 19】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用于
混合用途,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
值 1000 万元。2026 年 2 月我公司对该设备首次计提折旧,
12调整年限为 5 年。假如在 2031 年 3 月,我公司对该设备进
行了资本化改造,2031 年 11 月设备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
新增入账价值 700 万元,用途未发生改变。该设备资本化改
造后于 2031 年 12 月首次计提折旧, 请问调整年限自何时开
始计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对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在调整年限结束后,该项长
期资产又发生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
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
额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完成
后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若你公司在 2031 年 3 月对调整年限结
束的长期资产进行资本化改造,新增入账价值 700 万元,那
么应视为一项新的长期资产。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
额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调整年限从资本化改造
完成后首次计提折旧的 2031 年 12 月开始计算。
六、长期资产的抵扣规则
【问题 20】我公司在 2026 年 3 月为建造一栋楼房采购
了木材,采购金额按规定计入楼房入账价值,取得了农产品
销售发票,楼房完工后纳入固定资产核算,请问该栋楼房对
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包括通过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
13额?
答:包括。按照《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长期资产
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长期资产原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
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
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
定, 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
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按照上述规定,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你公司按规定
通过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属于该栋楼房对应的
进项税额。
【问题 21】我公司在 2023 年 5 月取得一栋楼房,部分
用于对外出租(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部分用于职工食
堂(集体福利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600 万元, 进项税额 54 万元已于购房当期勾选抵扣。 我公司
将该栋楼房在取得时按规定列为固定资产核算,资产原值
600 万元,后续没有进行过资本化改造。请问我公司是否需
要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该楼房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
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
14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
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
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
年调整。
(一)2026 年 1 月 1 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
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
资产。
(二)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 已在会计制度上
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
完成后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
定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
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上述楼房取得时间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且后续没有进行过资本化改造,那么不属于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长期资产,无需对该楼房混合用
途期间的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同时,按照《暂行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该楼房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
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 22】 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我
们理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中第一项“当年混合
15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是按月计算的,那么请
问该计算公式第三项中分子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
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
及分母“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和“当年混合用途
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应按月还是按季参与计算?
答:按月参与计算。无论是按季申报还是按月申报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适用 《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公式计算时,
均应使用月度销售额或收入数据参与计算,且相关月度数据
需与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一项中“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
的具体月份相对应。
【问题 23】 我公司存在多项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 请问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计算公式中第二项分子“当年混合用
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长期资产
折旧或者摊销额”,以及分母“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
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按照混合用途期
间全部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的合计值参与计算吗?
答:不是。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第九
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分期调整方法调整长期资产
相应的进项税额。 其中, 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二项分子中 “当
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
16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指单项长期资产在当年混合
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折旧或
者摊销额。分母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
长期资产折旧或者摊销额”,是指单项长期资产在当年混合
用途期间,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折旧或者摊销额。
【问题 24】 《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三项分子
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
年混合用途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年混合用途期
间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中“当年混合用途
期间全部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
入”,请问是按照混合用途期间全部收入参与计算吗?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适用第九条规定
情形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分期调整方法调整长期资产相应的
进项税额。其中,第十四条计算公式第三项分子中“当年混
合用途期间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
期间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不得抵扣
非应税交易收入”,以及分母中“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
售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是指当
年混合用途期间对应月份所有交易涉及“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销售
额和收入,以及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和非应税交易收入,而
17非单项长期资产在混合用途期间所对应的应税交易销售额
和非应税交易收入。
【问题 25】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照增值税
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
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等情形。 请问我公司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
是否需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转出对应的进项税额?
答: 需要。 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
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属于货
物范畴。
因此,若你公司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
九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情形,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等
规定,计算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问题 26】我公司在 2025 年 3 月取得一栋大楼用于混
合用途,资产原值 300 万元,对应的进项税额 27 万元已勾
选抵扣。 2026 年 5 月, 我公司对该大楼完成资本化改造, 改
造支出 2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18 万元已勾选抵扣,重新
确认大楼原值为 400 万元,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该大楼及
其资本化改造支出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 是否需要在混合用
18途期间进行逐年调整?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
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
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
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
年调整。
(一)2026 年 1 月 1 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
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
资产。
(二)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 已在会计制度上
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
完成后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第九条规定
以外的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
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大楼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前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
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完成后原值小于 500 万元,属于《暂行
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因此,按照上述规定,
取得该大楼时的进项税额 27 万元,及其资本化改造支出部
分对应的进项税额 18 万元,均可以按规定全额抵扣。
19七、长期资产的用途改变
【问题 27】 我公司一项长期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在按
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时,如
何理解其中“当月”和“当期”的含义?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
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
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
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
净值率=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长期资产原值
× 100%
上述所称“当月”,是指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
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
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当月。“当期”,是指已
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
目当月所对应的税款所属期。
【问题 28】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
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该设备于当月计入固定资产,取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800 万元, 自 2026 年 2
20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 2027 年 8 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
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请问我公司是否需对该设备 2026 年度已抵扣的
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用
第九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对混合用途期间长期资
产进项税额进行逐年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若你公司该设备自 2027 年 8 月
起用于混合用途,此前是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那
么你公司无需对该设备 2026 年度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调
整。但自 2027 年 8 月该设备用于混合用途后,则需要按照
《暂行办法》规定对该设备混合用途期间对应的进项税额进
行逐年调整。
【问题 29】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
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该设备在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
科目核算,资产原值 800 万元,次月开始计提折旧,之后也
未进行过资本化改造。假如在 2032 年 8 月,我公司改变该
设备用途,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项目,请问我公司在 2032 年 8 月及以后是否还需
调整该设备的进项税额?
21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取
得以下长期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
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
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
年调整。
(一)2026 年 1 月 1 日后(含当日),按照会计制度应
当开始作为相关资产核算,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
资产。
(二)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 已在会计制度上
按照相关资产核算且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
完成后原值超过 500 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
第十七条规定,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
调整年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 20 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为 10 年。
(三)其他长期资产,为 5 年。
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
从长期资产取得或资本化改造完成, 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
首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纳税人取得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其调整年限
从 2026 年以后资本化改造完成,且原值超过 500 万元后首
22次计提折旧或者摊销的当月开始计算。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设备属于《暂行办法》第九
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
定,截至 2032 年 8 月该设备调整年限已满 5 年,此后再用
于混合用途时,无需调整进项税额。
八、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转出或转入
【问题 30】 我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台设备,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200 万元, 进项税额
26 万元已勾选抵扣。 该设备在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
算。假如在 2026 年 8 月,我公司改变该设备用途,专用于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且截至 2026 年 8 月期初,已按会
计制度对该项设备累计计提折旧 10 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如
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
产并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
定的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
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的当月
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
23净值率=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 100%
长期资产原值
由于该长期资产在进项税额抵扣后发生用途改变,应按
照第七条规定, 在发生用途改变的当月 (2026 年 8 月) 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因该长期资产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下,属于《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以会计
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该长期资产净值。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200-10=190 万元。
第二步,计算净值率。
净值率=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长期资产原值 × 100%=
190
200×100%=95%
第三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
=26×95%=24.7 万元。
因此,你公司应在 2026 年 9 月办理 2026 年 8 月所属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4.7 万元,填
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相应栏次。
【问题 31】我公司在 2026 年 3 月建成一栋大楼作为职
工食堂使用 (集体福利项目) ,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436 万元,
共取得进项税额 36 万元未勾选抵扣。假如在 2029 年 4 月,
24我公司将该栋大楼改为行政办公用房, 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项目,至 2029 年 4 月期初,我公司按会计制度对该栋
大楼累计计提折旧 60 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计算该栋
大楼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长期资
产,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后发生用途改变,专用于一
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者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以下统称混合用途),按照
下列公式在用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
由于你公司该项长期资产在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
目后发生用途改变,改为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按
照第八条规定应在用途改变的当月 (2029 年 4 月) 计算可抵
扣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因该长期资产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下,属于《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应按照第十二条规定,以会计
制度计提折旧后的余额作为该长期资产净值。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436-60=376 万元。
第二步,计算净值率。
净值率=
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长期资产原值 × 100%=
376
436×100%=86.2%
25第三步,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 净值率
=36×86.2%=31.0 万元。
因此, 该栋大楼用途改变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31.0
万元。
九、长期资产的资本化改造
【问题 32】 我公司在 2025 年 11 月取得一栋大楼, 用于
办公和职工食堂。 大楼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 资产原值 3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27 万元已按规定勾选抵扣。2026 年 5
月, 该栋大楼完成资本化改造, 资本化改造支出为 400 万元,
对应进项税额为 36 万元。资本化改造完成后,该栋大楼原
值调整为 600 万元,且用途未发生改变,请问我公司需要纳
入分期调整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条第二款规
定外,第十四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
税额,是指第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需要调整的进项税额为
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
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单独调
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栋大楼属于《暂行办法》第
26九条第二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因此,你公司此项长期资产用
于混合用途,需按规定调整的进项税额为资本化改造支出对
应的进项税额 36 万元。
【问题 33】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座仓库,原值
400 万元, 对应进项税额 36 万元已勾选抵扣。 该仓库用于一
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在取得当月列入固定资产核算,次月
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 2027 年 1 月我公司已按会计制度对
该仓库累计计提折旧 10 万元,同时对该仓库进行资本化改
造, 2027 年 7 月资本化改造完成, 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发生
改造支出 200 万元(不含税),对应的进项税额 18 万元已
勾选抵扣完毕。 改造后该仓库用于混合用途, 确定原值为 590
万元。请问若我公司将该仓库用于混合用途,需要调整的长
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确定?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十四
条第一项所称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指第
四条规定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具体是指长期资产原
值所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计算或者包含的进项税
额。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你公司资本化改造后的仓库属
于《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按照上述规
定,你公司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为该仓库资
27本化改造后, 重新确定原值 590 万元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53.1
万元。具体如下:
第一步,确定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当月期初净值。
当月期初净值=400-10=390 万元
第二步,确定资本化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可抵扣进
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
=36×
390
400=35.1 万元
第三步,确定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35.1+18=53.1 万元
十、长期资产的停止使用
【问题 34】我公司在 2026 年 5 月取得一台二手设备,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金额为 1000 万元,已抵扣
对应进项税额 130 万元。 设备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
各月均用于混合用途。假如在 2028 年 5 月,因设备使用寿
命到期, 无法通过出售、 报废回收等方式获得任何经济价值。
由于实际使用年限短于《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调整年
限,请问我公司如何处理该二手设备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
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第十四条
规定对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时,如果长期资产实际使
28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
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
一次性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该二手设备属于《暂行办法》
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长期资产。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
司应在二手设备停止使用当月所对应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
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其中,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时,应
将剩余调整年限月份数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月份数后,按照
《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相关公式进行计算调整。
十一、长期资产的处置
【问题 35】我公司于 2025 年 1 月取得一栋办公楼用于
行政办公和职工食堂,属于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资产原值
600 万元,已全额抵扣对应进项税额。2026 年 4 月因业务战
略调整,将该办公楼整体出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请问我
公司申报时是否需要对该办公楼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调
整?
答: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
整体处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
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若你公司整体处置上述办公楼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29未发生《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
该办公楼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的情形,那么你公司该办公
楼对应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无需进行调整。
【问题 36】我公司在 2025 年 1 月取得一幢总装车间,
取得当月投入使用并计入固定资产,属于《暂行办法》第九
条规定以外的长期资产,已全额抵扣对应进项税额。2026
年 6 月因发生经营业务调整,准备整体处置总装车间,用于
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总装车间在整体处置时,已全额抵扣
的进项税额需如何处理?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整体处置
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及相关税
收政策规定,对该项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总装车间在整体处置时用于免
征增值税项目,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已全额抵扣的
进项税额需按照第七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对进项税额作
相应调整。
【问题 37】我公司因业务调整,在 2026 年 6 月对自行
建造的一栋用于混合用途且在调整年限内的商场大楼的部
分楼层对外出售,剩余楼层仍用于混合用途,请问我公司应
如何确定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部分处
30置单项长期资产,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
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部分
的比例, 在处置时按照第七条、 第八条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对处置资产的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纳税人在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实行分期调整方法的单
项长期资产,还应当在部分处置后,以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
额为第十四条规定的需要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在剩余调整年限内,按照《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
因此,若你公司部分处置该栋商场大楼时,应按照会计
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
比例,并以剩余部分的比例计算剩余待调整的进项税额。
【问题 38】我公司在 2026 年 1 月取得一栋厂房,专用
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销
售额为 1000 万元,对应进项税额 90 万元未勾选抵扣。该厂
房取得当月计入固定资产核算,入账价值 1090 万元,2026
年 2 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如在 2026 年 8 月我公司因业务调
整,处置部分厂房,厂房处置后剩余部分仍专用于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项目。 按照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的厂房处
置部分比例为 20%。厂房处置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我公司
于处置当月勾选认证上述对应进项税额 90 万元。请问我公
司处置该厂房应如何调整对应的进项税额?
31答:你公司处置部分厂房,应当在处置时按照会计制度
确认的账面价值确定处置部分和剩余部分的比例,根据处置
部分的比例,在处置时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处置厂房时应调整的进项税额。
第一步,计算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
该项厂房处置部分原值=该项长期资产原值×处置部分
比例=1090×20%=218 万元
第二步,计算 2026 年 8 月期初该项长期资产处置部分
净值。
已取得长期资产月份数
2026 年 8 月期初该厂房处置部分净值
= 长期资产原值 × 1 −
调整年限 × 12
=218×(1−
6
20×12)=212.6 万元
第三步,计算 2026 年 8 月期初该厂房处置部分净值率。
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
212.6
长期资产原值 ×100%=
218 ×100%=97.5%
第四步,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
该厂房处置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原值对
应的进项税额×处置部分比例=90×20%=18 万元
第五步,计算处置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应该按照下列公式在用
32途改变的当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部分原值对应的进项税额×
净值率=18×97.5%=17.6 万元
因此,你公司应当在 2026 年 9 月办理税款所属期 8 月
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将增值税扣税凭证列明的进项税额 90
万元填列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同时将不
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72.4 万元(=90 万元-17.6 万元)填列至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相关栏次。
十二、长期资产的抵扣台账
【问题 39】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请问是否一
定要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
答:《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
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 500 万元
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
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你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
台账。
【问题 40】按照 《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
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 记录原值超过 500 万元
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
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请问税务部门能否给予便利
33化服务措施,帮助我公司减轻核算负担?
答:为便于纳税人更好记录长期资产使用状态,核算进
项税额抵扣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在税
收信息系统中设置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功能,
供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你公司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长期资产管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 路径, 在 “长
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模块中按要求完成相关长期资产
信息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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