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2-04-27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以上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的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   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将“统借统还”归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免税”,即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借出方应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税率栏”和“税额栏”为“***”;税率栏也可以填写“免税”、“0%”,“税额栏”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7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0年12月1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废止8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 ( 国发 【1997】15 号 ) 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切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 企业集切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 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 5 家子公司;

( 二 ) 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 l 亿元人民币以上;

( 三 ) 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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