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拆解资金风险

2018-04-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视同销售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A、B、C、D和E公司属于关联企业,A、C、D和E公司将资金提供给B公司使用,属于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其收到的贷款利息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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