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的税会差异

2018-01-21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含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税法上的规定,并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作出专门的界定,准则中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的房屋和建筑物,税法上是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准则中作为投资处房地产处理的土地使用权,税法上是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所谓历史成本就是指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可见,在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初始计量时, 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质上并不存在差异。

因此税会差异重点在后续计量上:

一、资产负债表日:

成本法:资产减值的影响(同固定资产计量)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减值提取后对后续折旧或摊销的影响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相同,且此减值不得恢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公允法: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重点关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A.期末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B.期末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税务处理上,企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确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法上体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二、会计上计量方式转变时的影响。

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

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税务处理上,对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利得或损失,由于会计上差额调整的是期初留存收益,不影响当期损益,无需做纳税调整。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后,按照公允价值模式下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进行调整。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投资性房地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例题:2011年1月1日, 甲公司将自用办公楼出租, 租期2年。该办公楼的原值为8000万元,假设无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20年, 已提折旧2000万元, 与税法规定一致。假定华水公司2011年实现的会计利润为600万元, 所得税税率为25%, 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暂不考虑除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影响。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转换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2011年12月31日, 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75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租期结束,甲公司将办公楼收回后自用, 当日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

1、会计分录

2011年1月1日,转换日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其他综合收益

2011年12月31日, 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11年年12月31日

借:所得税费用

其他综合收益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月30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转换后,影响同上。

(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重要的事说三遍:自用转换公允时,而不是成本转换公允,如果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应当将其差额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累计折旧(摊销)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列为损失)

    资产减值准备(转换当时已提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开发产品(按转换当时的账面余额结转)

其他综合收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

转换时,税务处理上,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对于会计上转换产生借差的部分需要进行调整,而转换差额为贷方的其他综合收益,因为不影响当期损益,无需进行调整。项目的计税基础也不会产生变化,转换后依然按照有关规定计提折旧。

(三)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开发产品(以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列为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按转换当时的账面价值结转)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收益)

税会差异:企业将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上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需要纳税调减,该办公楼应按新的入账价值重新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而企业所得税法每年允许扣除的折旧不变,所以每年年末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并确认递延所得税。

三、处置税会差异

会计处理上,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税务处理上,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所得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与会计准则计算的所得存在差别,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时,还应将会计上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纳税调整。注意“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扣除。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也可能在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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