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行业风险工作指引    

2018-01-15


一、事项概述

(一)事项定义

本指引所称的“股权转让”事项,是指企业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出卖、赠与、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的标的为自然人、法人持有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份额”。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转让股权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本指引所描述风险仅针对“直接转让股权”行为,不包含“间接股权转让”行为,相关内容见《跨境投资事项税收风险分析应对指引》。

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 )中将“股票”化归“金融商品”类,本指引也不包含“转让上市公司股票”行为。

(二)事项类别

1.从转让标的“股权”的类别加以区分,依据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事项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从转让方的角度,可将股权转让事项分为法人转让股权和自然人转让股权两种。

(1)法人转让股权,是指法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法人转让股权涉及股权重组的股权转让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59号)在税务处理上区分不同条件,可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两种。

(2)自然人转让股权是指自然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法人、其他组织和其他自然人。

二、事项税收风险概述

(一)涉及的主要风险

“股权转让”事项常见的涉税风险表现有:

1.转让方转让股权未申报缴纳税款或支付方支付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以无偿划转、平价或低于成本价的方式转让股权,未按公允价值申报股权转让所得。

3.涉及股权重组的股权转让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风险(此项风险因需至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在第四部分不再另行编写应对指引)。

4.其他股权转让事项未足额缴纳相关税款的风险。

(二)涉及的主要税种及主要税收政策

该事项的主要政策包括:

1.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性资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 )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2.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03号 )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

三、事项主要涉税风险应对策略

(一)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账面净资产份额风险

1.风险点描述

判定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收入是否低于股权对应份额的账面净资产价值。

2.该项风险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二)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格风险

1.风险点描述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在较短的期间内连续发生股权转让,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上次转让价格会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三)股权转让企业净资产增加风险

1\风险点描述

通过将发生股权转让企业的净资产与初始投入成本进行比较,识别资产是否发生增值。判断该笔股权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具体税收风险描述涉及的会计科目税收政策依据

1有偿转让股权不确认收入,而是通过往来、借款等方式体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股本、其他应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收回或者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2、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3、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益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资本公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4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5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六条

6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或资产,未按规定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给关联方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实收资本、股本、应交税金《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四条

7企业其关联债资比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实际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财务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的利息费用财税[2008]121号

8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入计算错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9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确认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股本、资本公积、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第二条第二项

序号

具体税收风险描述

涉及的会计科目

税收政策依据

1

有偿转让股权不确认收入,而是通过往来、借款等方式体现。

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股本、其他应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2

1、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收回或者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2、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3、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益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资本公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七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4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被收购方未按税法规定以公允价值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七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5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第六条

6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或资产,未按规定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给关联方的计税基础未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实收资本、股本、应交税金

《征管法实施细则》五十四条

7

企业其关联债资比是否超过按税法规定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实际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按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财务费用、计入在建工程的利息费用

财税[2008]121

8

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入计算错误

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

9

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在等待期内确认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

股本、资本公积、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第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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