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债务重组利得未确认应税所得风险

2017-11-29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附表一---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第1列数据为0。如果发生过重组,可能存在债务重组利得未确认应税所得的风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48号

 以上之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利得确认为重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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