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

2017-09-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56号

1994-07-04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支持学校办企业(以下简称校办企业)的发展,鼓励学生勤工俭学,改善教学条件,现对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二)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三)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校办企业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2011年第2号公告废止)
  (二)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在1995年底以前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三)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征营业税;不是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的,应按规定征税。(2011年第2号公告废止)
  四、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
  (二)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三)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
  (六)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七)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八)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九)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五、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逐级上报实际免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
  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八、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时间暂定2年。地方过去自定的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应即予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33号

2000-03-2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6]310号

1996-05-31国家税务总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94)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1993年12月29日,以国税明电[1993]076号明传电报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二、原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享受的流转税优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即: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申报,填开税票解缴入库。同时,由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征税款返还给纳税企业。税务机关应按月统计上报实际返还退税情况。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征收消费税的产品,不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

三、税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学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199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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