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3〕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

2017-09-26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2号

1993-12-27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
  一、除下列单位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旧税制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特别消费税、盐税、资源税或工商统一税税额(以下称原税额):

  (一)根据原统一免税规定,货物及应税劳务全部享受免税照顾的企业,如免税的福利工厂等;

  (二)主要从事非应税劳务的企业。

  外贸企业计算原税额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农业生产单位生产的农林牧水产品,以及根据上述各税的统一规定(以下称原规定)免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不计算原税额。

  三、原税额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
  (一)原来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为计税依据。

  根据原统一规定价外收取的基金或不征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价外基金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征收特别消费税的小汽车,以该项合计数减去原规定征收的特别消费税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准予扣除包括征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产品税征税范围的“烟类”产品,以该项合计数或计税基础价减去准予扣除的包装物及滤咀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属于原产品税征收范围的“酒类”产品,以该项合计数或计税基础价减去准予扣除的包装物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二)原规定应征批发环节营业税的货物,以该项合计数减去销售商品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三)原来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货物,以课税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四、原税额应按纳税人1993年底适用的规定税率、税额计算。例如,属于原营业税“商业零售”征收范围的货物应按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

  原规定统一减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原统一减税规定计算原税额。
  原来上缴中央专项收入的卷烟和酒类产品,中央专项收入按下列公式计算:
  中央专项收入=销售额+销项税额-计税基础价
  原来按定期定率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原来适用的征收率计算原税额。

  原来按实耗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原税额。

  五、原增值税扣除项目的范围、金额,仍按原规定计算。扣除税率,按纳税人1993年实际发生的扣除税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计算。扣除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扣除   当期扣除  1993年实际
   扣除  项 目 的   项 目 的  扣除税额 
     =(     +     ×——————
   税额  实际采购   进  项  1993年实际
       成  本   税  额  扣除项目金额
  


  六、除本规定外,有关计算原税额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办理。
  七、纳税人应按月计算原税额并填写《流转税原税额计算表》,该表作为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由纳税人按期连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该计算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4]9号

1994-02-1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2号文印发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有关规定,计算并申报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工商统一税税额。为便于各地执行,统一计算口径,现将《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  目

征收范围

税率%

说    明

(一)工业产品部分


1







2

卷烟:
 甲级卷烟
 乙级卷烟
 丙级卷烟
 丁级卷烟
 戊级卷烟
雪茄烟
烟丝
粮食酿酒:
白酒、黄酒

 


66
66
63
60
40
55
40

60



  对进口的卷烟,一律按照甲级卷烟66%的税率征税。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白酒,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啤酒



土甜酒

 

25



4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啤酒由40%的税率减按25%征税。

  税务总局(60)税政一字第97号通知规定:对进口的各种酒,一律按照粮食酿制的白酒、黄酒税率征税。

3

代用品酿酒

 

20

 

4

果木酒

 

15

  税务总局1964年通知规定:葡萄酒、果木酒的税率暂减按15%税率征税。

5

复制酒

 

25

  国务院(62)国财齐字312号规定:复制酒由30%的税率减按 25%征税。

6

酒精:
精食酒精
代用品酒精

 


5
5

  国务院(59)国五周字第177号通知:酒精税率一律减按5%征税。税务总局(59)税政字第275号规定:对进口酒精仍按30%的税率征税。

7

糖:
机制蔗糖



甜菜糖
土制糖
糖精
饴糖

 


14



5
39
16
27

  财政部(61)财税字第41号规定: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糖、饴糖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机制蔗糖由 44%的税率减按14%征税。甜菜糖由44%的税率减按 5%征税。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619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糖精由44%的税率减按16%征税。

8

粮食

 

4

 

9

麦粉

 

5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314号批复:企业生产的麦粉由 10%的税率减按 5%征税。

10

各种植物油

 

8

  财政部(61)财税字第5号通知规定:各种植物油由12.5%的税率减按 8%征税。

11

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

 

10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76号规定:汽水、果子水、果子露、果子汁由25%的税率减按10%征税。

12

其他液体饮料

 

1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13

机制酱油精、味精

 

25
1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味精由25%的税率减按10%征税。

14

奶粉、炼乳、淡乳

 

10

 

15

鲜牛奶、鲜羊奶

 

2.5

 

16

罐头食品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罐头食品由 10%的税率减按5%征税。

17

蛋制品

 

10

 

18

化学纤维

 

5


  企业自己制造的、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中间产品免税。对单织厂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生产的其他毛纺织品,可比照“同一税目加工改制”的规定,依5%的税率计算工商统一税;用购进已税毛纱、毛线、棉纱、棉型化纤纱、麻纱、蚕丝、化学纤维生产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及其他纺织品,可按应纳税额减半计算工商统一税。

19

毛涤

 

5

20

毛针织品、毛
复制品、人造
皮毛

 

7

21

其他毛纺织品

 

12

22

其他纺织品

 

5

23

皮革:牛皮革

 

15

  企业把自己制造的皮革,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纳税。

 

其他皮革

 

20

  税务总局(58)税政字第34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猪皮革免征工商统一税。税务总局(81)财税外字第31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皮革减按1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278号批复:企业生产的羊皮革产品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24

皮货

 

20

 

25

马尾、羽毛、马鬃

 

10

  税务总局(58)税政字第34号通知规定:未经加工整理不征税。

26

猪鬃

 

16

  同上

27

纸浆、丝浆

 

3

 

28

普通纸

 

10

 

29

复制纸:蜡纸、铜版纸、照相纸、蜡光纸、花壁纸、绉纹纸、卷绉纸、防潮纸、晒图纸、瓷花纸

包括 pvc发泡墙纸

10

 

30

卷烟纸

 

18

 

31

特种纸:金纸、银纸、铜纸、锡纸、铝纸、玻璃纸

 

20

 

32

自来水笔:
金笔
钢笔
自来水笔零件
圆珠笔

 


18
13
13
13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金笔(包括零件)由22%的税率减按18%,铱金笔、圆珠笔(包括零件)由 17%的税率减按13%征税。

33

铅笔

 

6

 

34

火柴

 

23

 

35

热水瓶:
金属壳热水瓶
竹壳热水瓶
瓶胆

 


19
14
14

 

36

铝制器皿

 

15

 

37

搪瓷制品

 

15

 

38

陶器、瓷器

 

11

 

39

自行车及其零件

 

10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自行车由13%的税率减按10%征税。

40

钟表:
 钟
 手表、怀表

 


25
3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子钟表由25%、35%的税率减按6%征税。

41

照相机

 

7








42

胶卷、胶片

 

35

 

43

唱片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唱片由15%的税率减按5%征税。

44

收音机、扩大机、录音机、电视接收机、唱机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收音机、扩音机、录音机、放音机、唱机、电视机由13%的税率减按5%征税。

45

电冰箱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冰箱由20%的税率减按5%征税。

46

空调器(包括室内调湿装置空气清洁器等)

 

6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空调器由20%的税率减按6%征税。

47

吸尘器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吸尘器由20%的税率减按5%征税。

48

录像机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录像机由20%的税率减按10%征税。

49

电子计算机(包括外部设备及电子计算器)

 

5

  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2]1187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子计算机由10%的税率减按5%征税。

50

化妆品

香水、香水精、口红、指甲油、卸装乳、眼睛卸妆水、香粉、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

4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批复规定:化妆品由51%的税率减按 40%征税。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84号。

51

护肤护发品

头油、烫发水、发乳、花露水、染发精、维生素霜、营养霜、润肤霜、强力水(滋补剂)、防晒霜、婴儿防晒霜、婴儿乳、防粉刺霜、防粉刺水、防粉刺乳、雪花膏、面油、发蜡、发水、面蜜

2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84号。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护肤护发品由 30%的税率减按25%征税。

52

洗发用品

油性头发香波、去头屑香波、干性头发香波、水貂香波、婴儿香波

12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72号。

53

爽身粉、痱子粉、牙膏、蛤蜊油


香皂

 

17




10

  财政部(65)财税字第091号规定:爽身粉由30%的税率减按 17%征税。痱子粉由15%的税率调整为17%征税。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香皂由17%的税率减按10%征税。

54

肥皂、药皂

 

5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0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肥皂、药皂由 12%的税率减按5%征税。

55

牙粉、鞋油、鞋粉、甘油

 

6

 

56

香精

 

1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57

电线

 

11

 

58

灯泡:电灯泡、霓虹灯、日光灯、电珠、电子管

 

15

 

59

电池:干电池、蓄电

 

12

 

60

电扇:吊扇、座扇、壁扇

 

8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03号通知规定:企业生产的电风扇由 25%的税率减按8%征税。

61

油墨

 

10

 

62

漆:化学漆

 

16

 

63

胶:动物胶、液体胶、防水胶、印染胶、黄白胶

 

16

 

64

颜料、染料

包括炭黑

16

 

65

橡胶制品:轮胎、轮带
其他橡胶制品

 


10
18

 

66

碱:碳酸钠、苛性钠、苛性钾、硫化钠

 

12

 

67

酸类:无机酸
有机酸

包括:硫酸、硝酸、盐酸、醋酸、氯磺酸等


10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57号

68

无机盐

 

10

  同上

69

醇类:
甲醇
乙二醇
其他醇

 


15
20
15

  同上

70

苯类:
石油苯


焦油苯



其他苯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包括:纯苯、二甲苯、甲苯等

包括:氯化苯、硝
基苯、对硝基氯化苯、二硝基氯化苯


15


10



10

  同上

71

烯类:
乙烯
丙烯
其他烯

 


10
10
10

  同上

72

其他无机化工原料

 

10

  同上

73

其他有机化工原料

 

10

  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57号

74

化学试剂

 

13

  同上

75

化学溶剂

 

10

  同上

76

助剂、催化剂

 

10

  同上

77

粘合剂

包括:化学胶等

10

  同上

78

有机玻璃

 

10

  同上

79

聚乙烯醇

 

10

  同上

80

涤纶树脂

 

15

  同上

81

聚氯乙烯

 

10

  同上

82

聚苯乙烯

 

15

  同上

83

聚乙烯

 

25

  同上

84

聚丙烯

 

20

  同上

85

尼龙66

 

20

  同上

86

其他合成纤维单体

 

10

  同上

87

磁带

录音录像磁带、计算机磁带、软磁带等

10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88

塑料制品

 

5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89

化学肥料

 

5

 

90

玻璃制品

 

15

 

91

平板玻璃

 

17

 

92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18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93

水泥及其制品:
水泥
水泥制品

 



20
6

 

94

石棉制品

 

6

 

95

砖瓦:青红砖瓦、琉璃砖瓦、耐火砖、缸砖、空心砖

 

11

 

96

煤及其制品:

煤球

 


7.5 2.5

 

97

煤气

 

2

 

98

焦炭及其副产品:
焦炭
炼焦副产品

 



7
13

 

99

矿物油及其副产品:
矿物油
矿物油副产品

 



20
13

 

100

钨砂

 

8

 

101

其他金属矿砂

 

5

 

102

金属冶炼品:生铁、钢锭、铜其他金属冶炼品

 

5
10

 

103

金属压延品:
钢铁压延品
其他金属压延品

 

7
11

 

104

元钉、拉链

 

15

  拉链的税率由15%减为8%。

105

自来水

 

2

 

106

电力

 

5

 

107

非金属矿产品:滑石、白云石、云母、石墨、砩石、硼砂、硫磺、雄黄、石膏

 

7

 

108

机器、机械

 

5

 

109

机动车船

 

4.5

  国外进口的各种汽车按5%的税率征税。

110

图书、杂志

 

2.5

 

111

鞭炮、焰火

 

35

 

112

各种焚化品

 

55

 

113

人造板: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3

  财政部(86)财税字第103号。

114

其他工业产品

 

5

  饲料税率 1994年由5%减按2.5%征税。

(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



115

熏烟叶

 

40

 

116

土烟叶

 

40

 

117

茶叶

 

40

 

118

海产食品:海参、鱼肚、鱼翅、鱼唇、鲍鱼、干贝、其他海产食品

 

35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325号规定:企业养殖的海参、鲍鱼、干贝产品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119

淡水产食品:鱼、虾、蟹

 


5

 

120

银耳、燕窝

 

35

 

121

羊毛、羊绒、驼绒、驼毛、兔毛

 

10

  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47

122

生皮

 

20

 

123

原木

 

10

 

124

原竹

 

5

 

125

生漆

 

16

 

126

天然树脂

 

16

 

(三)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部分

类  别

项  目

税率%

说   明

商业零售部分

商业零售

3

 

交通运输部分

邮电、铁道、航空、搬运装卸、交通运输、电车公共汽车

2.5

 

银行保险部分

银行、保险

5

  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149号。国务院国发(84)161号规定:特区银行税率减按3%征税。

服务性业务部分   

报关转运、介绍服务、代理购销、委托拍卖、信托、行栈

7

 

饮食、旅店、租赁、广告、喜庆、旅游、展览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

包装、安装、设计、打捞、疏浚、建筑、加工、修理、化验、试验、缝纫、洗染、织补、弹花、印刷、打字、誊写、照相、美术、裱画、镌刻、浴室、理发、仓储、堆栈、咨询、培训、勘探等其他服务性业务

3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

娱乐业部分

舞场、弹子房、高尔夫球场、环幕电影、全景电影、音乐茶座、录像放映场、桌球、溜冰场、游泳池、跑马、射击、游艺、保龄球、网球、酒吧、健身房、美容、桑那按摩、卡拉 ok、太空馆、单轨火车、过山车、激流探险水上游戏机械游乐项目等。

5

  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第143号。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23号。税务总局(84)财税外字第98号。税务总局(85)财税外字第099号。税务总局(87)财税上字第141号。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546号。

游艺场及其他娱乐场所

3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