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字[2000]32号
2000-03-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务院已批准中国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现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方案及有关税收政策调整方案,为促进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加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具体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分成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和存续公司以及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
存续公司是指石油、石化集团重组改制后留存的企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一)从事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等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油气田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石油、石化集团控股的油气田分(子)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
(三)石油、石化集团所属的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为纳税人。
第四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生产性劳务的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第五条 纳税人提供生产性劳务,增值税税率为17%。
第六条 各油气田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用于生产的货物及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生产性劳务(下同)。
第七条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物及构筑物。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列入《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附件二)的资产。
第八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
第九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油气田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将有关资料传递各油气田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十条 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油气田企业收讫劳务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劳务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其中,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第十二条 油气田企业应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其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油气田企业所需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采取纳税人统一集中领购、发放和管理的方法,也可以由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分别领购。
第十四条 油气田企业统一申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油气田企业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
油气田企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现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
一、地质勘探
是指根据地质学、物理学和化学原理,凭借各种仪器设备观测地下情况,研究地壳的性质与结构,借以寻找原油、天然气的工作。种类包括:地质测量;控制地形测量;重力法;磁力法;电法;陆地海滩二维(或三维、四维)地震勘探;垂直地震测井法(即vsp测井法);卫星定位;地球化学勘探;井间地震;电磁勘探;多波地震勘探;遥感和遥测;探井;资料(数据)处理、解释和研究。
二、钻井(含测钻)
是指初步探明储藏有油气水后,通过钻具(钻头、钻杆、钻铤)对地层钻孔,然后用套、油管联接并向下延伸到油气水层,并将油气水分离出来的过程。钻井工程分为探井和开发井。探井包括地质井、参数井、预探井、评价井等;开发井包括采油井、采气井、注水(气)井以及调整井、检查研究井、扩边井等,其有关过程包括:
(一)新老区临时工程建设。是指为钻井前期准备而进行的临时性工程。含临时房屋修建、临时公路和井场道路的修建、供水(电)工程的建设、保温工程建设。
(二)钻前准备工程。指为钻机开钻创造必要条件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程。含钻机、井架、井控、固控设施、井口工具的安装及维修。
(三)钻井施工工程。包括钻井、井控、固控所需设备、材料及新老区临时工程所需材料的装卸及搬运。
(四)试油(气)工程。包括完钻试油、特种作业及其他配套工程。
(五)技术服务:包括定向井技术、水平井技术、打捞技术、欠平衡技术、泥浆技术、随钻测量、陀螺测量、电子多点、电子单点、磁性单多点、随钻、通井、套管开窗、直井测钻、软件数据处理、小井眼加深、钻井液、顶部驱动钻井、化学监测。
(六)海洋钻井:包括钻井船拖航定位、海洋环保、安全求生设备的保养检查、试油点火等特殊作业。
三、测井
是指在井孔中利用测试仪器,根据物理和化学原理,间接获取地层和井眼信息,包括信息采集、处理、解释和油井射孔。根据测井信息,评价储(产)层岩性、物性、含油性、生产能力及固井质量、射孔质量、套管质量、井下作业效果等。按物理方法,主要有电法测井、声波测井、核(放射性)测井、磁测井、力测井、热测井、化学测井;按完井方式分裸眼井测井和套管井测井;按开采阶段分勘探测井和开发测井,开发测井包括生产测井、工程测井和产层参数测井。
四、录井
是指钻井过程中随着钻井录取各种必要资料的工艺过程。有关项目包括:地质、气测、综合、地化录井;录井资料分析及解释;地质综合研究;测量工程;单井评价;古生物、岩矿、色谱分析;录井新技术开发、转让咨询;非地震方法勘探;油层工程研究;其他技术服务项目。
五、试井
是指确定井的生产能力和研究油层参数及地下动态,对井进行的专门测试工作。应用试井测试手段可以确定油气藏压力系统、储层特性、生产能力和进行动态预测,判断油气藏边界、评价井下作业效果和估算储量等。包括高压试井和低压试井。
六、固井
是指向井内下入一定尺寸的套管柱,并在周围注入水泥,将井壁与套管的空隙固定,以封隔疏松易塌易漏等地层、封隔油气水层,防止互相窜漏并形成油气通道。具体项目包括:表面固井、技术套管固井、油层固井、套管固井、特殊固井。
七、井下作业
是指在油气开发过程中,根据油气田投产、调整、改造、完善、挖潜的需要,利用地面和井下设备、工具,对油、气、水井采取各种井下作业技术措施,以达到维护油气水井正常生产或提高注采量,改善油层渗透条件及井的技术状况,提高采油速度和最终采收率。具体项目包括:新井投产、投注、维护作业、措施作业、油水井大修、试油测试、试采、软件解释。
八、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
是指把油气井生产的原油和伴生气收集起来,再进行初加工并输送出去而建设的过程。包括:修建井(平)台、井口装置、管线、计量站、接转站、联合站、油气稳定站、净化站(厂)、污水处理站、中间加热加压站、长输管线等工程。
九、油气生产的注水(汽、化学试剂)工程
是指为确保油(气)田稳产高产,保持地下油层的压力,提高油气采收率,而向油层内注水(汽、化学试剂)所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
(一)注水工程。包括修建水源、注水井装置、配水间、注水站、注水管线等工程;
(二)注汽工程。是指稠油油田为开采稠油而修建的向油层注入高压蒸汽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的蒸汽发生器站、注汽管网、配注站、注汽井口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三)三次采油工程。是指为提高原油采收率,确保油田产量,而向油层内注聚合物、二氧化碳、微生物、酸碱、表面活性剂等其他新技术,而建设的地面设施工程。包括:修建注入各场站、管网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产出液处理的净化场(站)及管网工程等。
十、滩海油田工程
是指为勘探开发滩海油田所建设的生产设施工程,包括:修建人工岛、钻井平台、采油平台、生产平台、海堤路、海上电力通讯、海底管线、海上运输、应急系统等海上生产设施及相应的各系统工程。
十一、供排水工程
是指为维持油(气)田正常生产及保证安全所建设的调节水源、管线、泵站等系统工程以及防洪排涝工程。包括:修建供水工程、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防洪排涝工程等。
十二、供电工程
是指为保证油(气)田正常生产和照明而建设的供、输、变电的系统工程。
十三、通讯工程
是指在油(气)田建设中为保持电信联络而修建的通讯工程。包括修建发射台、线路、差转台(站)等设施。
十四、油田建设工程
是指根据油气田生产的需要,在油气田内部修建的道路、桥涵、河堤、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和海堤等设施。
十五、其他
是指油气田内部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包括:运输、租赁油气田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以及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环保、消防等服务。
油气田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目录
| 固定资产类别 | 固 定 资 产 名 称 |
一 | 石油专用设备 |
|
1 |
|
钻机 |
2 |
|
水泥车 |
3 |
|
液罐车 |
4 |
|
压裂车 |
5 |
|
酸化车 |
6 |
|
试井车 |
7 |
|
清蜡车 |
8 |
|
洗井车 |
9 |
|
混砂车 |
10 |
|
拉砂车 |
11 |
|
液氮罐(泵)车 |
12 |
|
配液车 |
13 |
|
下灰车 |
14 |
|
水泥搅拌车 |
15 |
|
管浆车 |
16 |
|
压风机 |
17 |
|
仪表车 |
18 |
|
仪器车 |
19 |
|
震源(车) |
20 |
|
电缆绞车 |
21 |
|
测井支架车 |
22 |
|
打拨桩车 |
23 |
|
拉源车 |
24 |
|
爆炸车 |
25 |
|
沙漠车 |
26 |
|
射孔绞车 |
27 |
|
立放运井架车 |
28 |
|
泥浆化验车 |
29 |
|
防砂作业车 |
二 | 施工设备 |
|
1 |
|
汽车吊 |
2 |
|
装载机 |
3 |
|
挖掘机 |
4 |
|
推土机 |
5 |
|
拖拉机 |
6 |
|
平地机 |
7 |
|
压路机 |
8 |
|
摊铺机 |
9 |
|
抓管机 |
10 |
|
履带式拖拉机 |
11 |
|
钻孔立杆机 |
12 |
|
沥青洒布机 |
三 | 运输设备 |
|
1 |
|
卡车 |
2 |
|
自卸车 |
3 |
|
客货车 |
4 |
|
油水罐车 |
5 |
|
随车吊车 |
6 |
|
管子拖车 |
7 |
|
平板拖车 |
8 |
|
挂车 |
9 |
|
大客车 |
10 |
|
中客车 |
11 |
|
旅行车 |
12 |
|
轿车 |
13 |
|
吉普车 |
14 |
|
地质化验车 |
15 |
|
消防车 |
16 |
|
干粉消防车 |
17 |
|
巡井车 |
18 |
|
油水化验车 |
19 |
|
水陆两用车 |
20 |
|
设备监测车 |
21 |
|
通信车 |
22 |
|
送班车 |
23 |
|
工程修理车 |
24 |
|
救护车 |
25 |
|
警车 |
26 |
|
囚车 |
27 |
|
带电作业车 |
28 |
|
环保卫生车 |
29 |
|
餐车 |
30 |
|
冷藏车 |
31 |
|
液化气罐车 |
32 |
|
计量检测车 |
33 |
|
科普车 |
34 |
|
安监车 |
35 |
|
综合养路车 |
四 | 动力设备 |
|
1 |
|
蒸汽发电机组 |
2 |
|
内燃机发电机组 |
3 |
|
燃汽轮发电机组 |
五 | 机修加工设备 |
|
1 |
|
车床 |
2 |
|
钻床 |
3 |
|
铣床 |
4 |
|
刨床 |
5 |
|
插床 |
6 |
|
锻压机 |
7 |
|
制压机 |
8 |
|
制管机 |
9 |
|
制温机 |
10 |
|
套管接箍机 |
11 |
|
制氧机 |
12 |
|
木工机械 |
13 |
|
磨床 |
14 |
|
镗床 |
15 |
|
齿轮加工机床 |
16 |
|
螺纹加工机床 |
17 |
|
拉床 |
18 |
|
电加工机床 |
六 | 其他 |
|
1 |
|
气垫船 |
2 |
|
登陆艇 |
3 |
|
大型计算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195号
2000-11-3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下发后,运行基本正常,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的属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规定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目录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存续公司经过持续性重组、改制后不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仍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办法征税。
二、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在劳务发生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在劳务发生地计算缴纳增值税。
油气田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设立分(子)公司但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预征率预缴的税款可在油气田企业的应纳增值税中抵减。
子公司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三、油气田企业将承包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其工程收入不缴纳增值税,应当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油气田企业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和非生产性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五、过渡期的征税问题
(一)油气田企业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在2000年1月1日前施工,2000年1月1日后完工的,应当按照其结算时间确定征税税种。对2000年1月1日前结算的生产性劳务收入如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缴纳营业税。对2000年1月1日后结算的缴纳增值税。
(二)油气田企业在重组、改制前购进货物,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在办理新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取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抵扣。未按照规定时间取得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抵扣。
六、本补充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公布前已执行的办法与本通知不符的,不再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193号
2003-10-2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高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的整体竞争能力,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从2002年开始进行石油工程技术服务业务跨地区专业化重组,成立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探公司)和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主要提供地球物理勘探设计、数据处理、信息技术和测井、射孔等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为加强对重组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促进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现对上述两户企业的增值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存续公司,其增值税管理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0〕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
二、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以独立核算的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所需发票由公司统一集中领购、开具和管理。
三、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机构以及向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活动场所,应接受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机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在外县(市)提供生产性劳务,累计施工时间不超过180天的,应凭原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超过180天的,应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设立分(子)公司的,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四、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向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的,在劳务发生地按6%的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预征的税款可在公司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五、东方物探公司、中油集团测井公司单项生产性劳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可按照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生的生产性劳务的工作量计算应分配的税额。
六、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今后重组成立的同类公司,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