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8号

2017-09-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1]165号

2001-10-0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的精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棉花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可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抄送: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8号

2001-04-05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554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薄荷油、拖拉机底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对“食用植物油”的注释,薄荷油未包括在内,因此,薄荷油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拖拉机底盘属于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产品,因此,拖拉机底盘也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收购免税棉花抵扣税率问题
  根据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棉花经营单位”不包括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应按10%的税率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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