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可以免征一些政府性基金?

2017-09-14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上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注意:此文中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覆盖,但对小微企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范围仍将执行到2017年上12月31日)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注意:这里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包含所有纳税人,不区分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根据《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此文明确了职工人数不满30人,注册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之前政策是20人。)

从上面的文件我们可以总结出:对所有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对新成立的在职人数不足30人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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