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
2005-08-0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供电企业收取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第三条关于“供电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1号
2002-05-17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2]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只是收取农村电网维护费的主体发生变化(由原农村电管站改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但在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上与改制前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你省农村电管站改制后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你省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供电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计算农村电网维护费应分担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计提进项税额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8]47号
1998-03-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