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2017-09-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24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