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
2003-10-13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