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44号

2017-09-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44号

2003-10-13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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