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