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军工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233号

2017-09-06

 1994-10-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反映对军工企业的范围掌握不准,要求尽快予以明确。为了加强对军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对军工企业的范围明确如下:
  军工企业是指电子工业部、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兵器工业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及各省国防工业办公室所属的承担国家下达的军事装备、产品研制、生产计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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